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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補助對象 
(一)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。 

(二)兒童之父母(或監護人)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,致未能就業者。 
(三)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戶家庭;
或兒童之父母(或監護人)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指定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
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。
(四)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 
(五)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保母托育費用補助。


補助標準 
(一)低收入戶家庭: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,000元(補差額)。 
(二)中低收入戶家庭: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,000元(補差額)。 
(三)兒童之父母(或監護人)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指定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
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: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,500元。 
(四)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,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,其額度低於
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。 

(五)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,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。
(六)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。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
並申請者,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。


申請方式 

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
 

應備文件 
(一)新北市政府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。
(二)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,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(同戶籍者免附)。
(三)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(受補助童之父或母或受補助童本人之郵局存摺)。 
(四)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(無者免附),請檢附居留証影本
或護照。
(五)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料:勞、健保加退保紀錄、育嬰留職停薪證明(或公司證明)、
離職證明或至國稅局分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等資料。


 洽詢單位 
(一)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,1999(本市境內撥打)或(02)2960-3456轉3667、3786。 
(二)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。

洽詢電話:本市境內1999、本府兒童托育科29603456分機3667、3786

 參考網頁http://old.ntpc.gov.tw/web66/_file/2890/upload/newbaby/allowan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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